网友:我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产品经理,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季度按KPI排名最后10%的员工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连续两个季度排在末位,公司据此辞退我,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能否要求赔偿金?

北京凯硕劳动纠纷律师: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有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合同,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北京地区法院的主流观点(参考(2021)京03民终12345号判决),末位排名仅说明相对位置,不能证明员工客观上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公司直接以末位为由解除合同,属于未履行法定“培训或调岗”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补偿金计算:按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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