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双方感情的结束的最后一站,能好聚好散最好,但是更多情况下,双方都是闹的不可开交,一地鸡毛的居多,有些更是老死不相往来。感情破裂是其一,还有很多是因为要离婚了,为了占据更多财产,有些人选择偷摸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没有道理了,下面北京凯硕离婚律师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

【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 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 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追回?法院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层面:转移行为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转移方在分割时被"少分或不分"。
惩罚层面:法院可根据转移金额、行为恶劣程度,判决转移方分得30%-50%财产,极端情况下可判其不分得任何财产。2025年浙江某案例中,男方转移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法院判决其仅分得100万元补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期间被视为恶意转移的高发期——起诉后短期内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处罚更重。

【如何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追回路径按"发现时机"分为两条主线:
(一)离婚过程中发现转移——诉讼内追回
一旦发现转移迹象,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保全可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确保"人跑钱不走"。
申请条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如银行流水显示频繁大额转账、房产过户记录等)。
担保要求:通常需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30%-50%的担保(现金、房产或保险公司保函)。北京部分法院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可大幅降低资金压力。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离婚遭遇财产转移 证据收集实务要点】
证据是追回被转移财产的核心,建议从以下维度展开排查:
资金流向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对方近3年的银行交易明细,重点筛查大额转账、频繁取现等异常行为。
消费凭证:收集大额消费的小票、合同,证明资金用于非家庭开支。
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需通过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避免被质疑真实性。
证人证言:亲友、同事的证词,可辅助证明转移行为的存在。
价格对比:如涉及房产、股权等大额资产转让,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市场价报告,证明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30%以上有说服力)。
北京凯硕离婚律师告大家,离婚诉讼期间转移共同财产,不仅"转不走",还要付出"少分或不分"的代价。受害方的维权路径清晰——保全+证据+诉讼三步走,法院的惩罚性分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丰富的判例支持。更多离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点击留言咨询 北京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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