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这把"剑",什么时候会过期?

   2026-04-30 作者:北京凯硕律师67
核心提示:《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范围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大量处于产业链底端的实际施工人能否

《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的范围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大量处于产业链底端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这一救济途径。

建设工程纠纷优先受偿权

(一)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工解释一》第35条明确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方可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将权利主体严格限定在"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范围内。

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因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对此立场明确。例如,在最高法(2023)最高法民申207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属于《建工解释一》第35条的适用主体,因此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可能变相鼓励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管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二)挂靠实际施工人的例外情形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如果挂靠情形下,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且双方直接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法院有可能认定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此类认定属于例外情形,举证门槛较高,需要从合同签订、施工管理、款项支付等环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典型案例(肥东县法院(2025)皖0122民初6041号):

2021年11月,安徽某公司与合肥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节点支付工程款。

2023年1月14日,双方签署《工程验收移交单》,工程交付使用。

2024年8月23日,安徽某公司才向发包方送交竣工结算资料,2025年3月起诉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但驳回了安徽某公司要求对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工程2023年1月14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18个月期限应自当日起算,至2024年7月13日即告届满,安徽某公司拖了26个月才主张,优先受偿权已依法消灭。


典型案例(泰州海陵区法院):

华夏公司与苏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已竣工验收。

2021年6月双方签订结账清单,最后一笔工程款应付日为2020年10月28日。

2022年12月双方又签订延期支付协议书,约定最迟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苏北公司未按约支付,华夏公司于2023年10月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应从最后一笔应付工程款日(2020年10月28日)起算,至起诉时已远超十八个月,优先受偿权失权。

裁判说理: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法定抵押权,其行使前提是工程款逾期支付,即须有明确的付款时间节点。结算协议虽然系双方对工程结算总价、支付时间等事项的确认,但不能通过延长付款期限来无限推迟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否则发包人可利用优势地位不断拖延,使优先受偿权制度沦为形式。

最高法指导案例171号明确,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依法行使了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天就应计算18个月倒计时,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限于诉讼和仲裁,通知、协商等方式同样有效,但关键是在期限内"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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