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存款有利息,借钱不还也要生利息,那工程款利息拖欠,是不是也要有利息支付?北京凯硕律师告诉您,有没有利息,有的话,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双方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未约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18.25%)支付。
典型案例(昆明中院(2025)云01民终6256号):
云南泰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6516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工程款本金支付义务的同时,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典型案例(珠晖区法院):
卢某施工的工程于2019年4月验收合格,发包方拖欠工程款90余万元。
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明确引用法律依据: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裁判说理:工程款利息的本质是发包人因迟延付款占用承包人资金的补偿,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合同有约定为前提——只要发包人迟延支付,施工方就有权主张。起算时间一般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起点,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则分情形认定.
实践中计息标准存在几个梯度:
一是合同约定且未超过LPR四倍的,按约定执行;
二是无约定的,按LPR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是发包人为大型企业、承包人为中小企业的,可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18.25%),远高于LPR。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以降低维权时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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