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租赁合同纠纷案,覃院律师力排众议,成功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之诉

   2024-01-04 771
核心提示:​​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自2006年6月5日开始从原告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分不同批次租走建筑材料,至今仍未完全退清,租金未结清。这么多年原告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一直不间断给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打电话要求双方对账并结清材料和欠款,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都以忙或者在外地为由敷衍了事。每次通话内容几乎一致。无奈之下,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只能求助法律维护公司利益。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地址在昌平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管辖权】

        法院管辖权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决定了法院在特定案件中的权力范围和司法管辖区。理解法院管辖权的定义、重要性和类型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徐州律师吕律师将探讨法院管辖权的定义、重要性及类型,以期提高人们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和尊重。


【案情回顾】

        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自2006年6月5日开始从原告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分不同批次租走建筑材料,至今仍未完全退清,租金未结清。这么多年原告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一直不间断给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打电话要求双方对账并结清材料和欠款,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都以忙或者在外地为由敷衍了事。每次通话内容几乎一致。无奈之下,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只能求助法律维护公司利益。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地址在昌平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xx建筑器材租赁站以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天方园公司诉金光伟业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交的大部分《周转材料租料单》双方已经于 2013年2月8日进行了对账,并将该时间之前的全部单据作废。在该对账单上,双方约定双方就租赁事宜无法协商的,由献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基于该规定,金光伟业租赁站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


【我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虽在2013年2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账单》中载有“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宜由献县法院起诉”,但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并非案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仅系被告的经营者的户籍地,故双方对于由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金光伟业租赁站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现金光伟业租赁站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故本院对金光伟业租赁站的管辖异议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金光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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