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超龄劳动者的用工权益保障规则。
意见指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如60岁以上农民工、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与企业建立稳定的用工关系,服从企业的管理、安排,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须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其工伤、加班工资等法定权益,不得仅以“超龄”为由签订劳务协议规避用工责任。

北京凯硕律师:此次新规的核心是破解超龄劳动者“用工无保障、维权无依据”的难题,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保障其合法权益。
过去,多数企业认为“超龄人员不属于劳动者”,仅与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不缴纳社保,导致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维权,流程繁琐、成本较高。

新规明确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认定超龄劳动关系的关键前提,既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也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企业规范超龄用工管理。
北京律师建议:
企业聘用超龄人员时,应首先核查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未享受的,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仅签订劳务协议。
超龄劳动者应留存好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用工协议等证据,若发生工伤,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企业拒绝承担责任,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企业应加强对超龄劳动者的岗位安全培训,防范工伤事故发生,同时梳理现有超龄用工情况,及时整改违规用工行为,避免面临行政处罚和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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