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已经连续4个月只发基本工资,提成累计拖欠约5万元。我多次向公司催讨,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延。
我打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
请问:我的情况符合“被迫离职”的条件吗?经济补偿如何计算?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才能确保拿到补偿?

北京凯硕律所劳动纠纷律师:
您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被迫离职”条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长期拖欠提成和部分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根据第46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按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拖欠的提成在内。
假如您工作了2年7个月,2年对应2个月工资,剩余7个月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再增加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总计为3个月工资。
例如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则经济补偿为36000元。另外,拖欠的5万元提成和4个月的基本工资差额也需一并主张。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被迫离职”不仅需要实体事由(即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法定情形),还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程序要件。如果劳动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直接离职并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具体操作如下:
收集证据:包括工资单、银行流水、催讨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或邮件、公司承认欠薪的书面材料等。
发送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事由(如“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提成及部分基本工资,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并保留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建议快递单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要以“个人原因”辞职:如果自行递交辞职申请书或以“个人原因”离职,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如公司拒绝支付,应在离职后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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