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是一家小型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今年初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约800万元。由于我公司不具备与项目规模对应的施工资质(实际只有三级资质,项目应需一级资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产生争议。目前工程已完成60%,甲方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声称合同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受合同约束。
请问: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我公司还能否主张工程款?如果能主张,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计算?工程款中是否包含预期利润?

北京凯硕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
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施工方完全丧失工程款的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将“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认定为无效情形之一,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同时确立了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的核心规则——工程质量合格是价款结算的基础。
也就是说,只要您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就有权获得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影响您对合格工程部分的价款主张权。
关于结算标准,司法实践的核心原则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范围主要指向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但付款条件等程序性条款在合同无效后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因此,对于已完成60%的工程,如果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您可以请求参照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相应价款。
此外,合同无效后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独立于原施工合同而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强调结算协议的独立性。
建议您尽快收集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合同和已完工程量签证等关键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必要时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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