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公司以固定总价方式承接了一个厂房建设项目,合同总价500万元,约定按图纸包干施工。工程进展到约40%时,因发包人违反规划许可被政府责令停工,随后发包人单方面解除了合同。现双方就已完工程款结算产生严重分歧:发包人主张按照我公司实际采购的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据实结算,但该算法基本不包含管理费和利润,与我公司预期的价款差距甚远。我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按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完工程款通常采取何种结算方式?我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北京凯硕律师事务所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律师: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情形下,如何结算已完工程款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常见难题。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
各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指南、典型案例等形式,逐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按比例折算”已成为最主流的结算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中明确指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民申1299号案例中也采纳了这一算法,北京、四川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均认可此种方式。
上述“比例法”要求先确定已完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确定应付工程款。
具体计算公式为:已完工程款 = 合同固定总价 × (已完工程定额造价 ÷ 全部工程定额造价)。
工程量比例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不过,在下列例外情形下,法院可能不适用“按比例折算”:
一是工程仅完成极小部分且该部分难以独立计算价值;
二是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
三是合同固定总价明显不合理且承包人报价存在严重不平衡。
在本案中,因发包人违反规划许可被勒令停工并单方解约,发包人存在违约过错,结合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不适用比例法),法院也有可能支持按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据实计算已完工程款,该方式通常对承包人更为有利。
综合来看,您要求按比例折算结算的主张有充分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依据,建议尽快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确定已完工程量和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关系,为诉讼做好证据准备。
更多建筑承包合同纠纷问题,立即留言咨询!











京公网安备待定**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