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能否获得经济补偿?(5月13日咨询)

   2026-05-13 作者:北京凯硕律所劳动纠纷律师77
核心提示:网友: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入职已4年6个月,月薪18000元。今年3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书面通知我不再续签,也没有说明

网友: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销售经理,入职已4年6个月,月薪18000元。今年3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书面通知我不再续签,也没有说明具体原因。

我听说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HR说“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不用赔钱”。

我想确认: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我到底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怎么算?有没有例外情况?

北京劳动纠纷问题

北京凯硕律所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您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而第46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言之,合同到期后,只要不是公司维持或提高原条件而您拒绝续签,公司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按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您工作了4年6个月,其中4年对应4个月工资,剩余6个月正好满半年按一年计算再增加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总计为5个月工资,即18000元×5=90000元。

月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例外:根据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与您续订,而您本人不同意续订,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提出维持18000元月薪续签但您拒绝,或者公司提出加薪至20000元续签但您拒绝,此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需注意,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曾向您提出维持或提高条件的续订邀约。

律师建议:

保留公司“不续签”的书面通知或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如果公司提出降低条件(如降薪、降低岗位级别)续签而您拒绝,同样属于公司不续签的情形,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不续签,但您被安排工作至合同期满,不影响经济补偿的计发。

如公司拒不支付,应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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