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财政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一直拖延支付(5月14日咨询)

   2026-05-14 作者:北京凯硕工程款纠纷律师65
核心提示:网友:我公司作为施工方承接了一个由政府平台公司发包的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合同金额约1500万元,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最终

网友:我公司作为施工方承接了一个由政府平台公司发包的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合同金额约1500万元,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项目已于2024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我公司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然而发包人迟迟未将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或者虽然送交了但审计工作进展极其缓慢,一年半过去了仍无结果。现我公司面临大量材料款、工人工资的支付压力,急需回收工程款。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审计长期拖延是否可以作为我公司突破审计约定直接申请司法鉴定的正当理由?具体应如何操作?

工程款以财政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一直拖延支付

北京凯硕律师事务所工程款纠纷律师:

合同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审计结论应作为结算依据-75。然而,当发包人长期拖延审计,致使工程结算无法完成、施工方无法收回工程款时,承包人并非毫无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明确表态:如果政府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总结算价无法计算,或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不应当直接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民事案件的判决依据。

202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更是首次从制度层面体系化回应建设工程领域的“审计僵局”问题,明确了在发包人恶意拖延审计等情形下承包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发包人拖延一年半未将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已构成程序性审计僵局,严重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当发包方或财政部门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履行评审义务时,施工方有权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发包方不能以“正在审计”为由无限期拖延。

此外,建议您仔细核对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发包方逾期不审核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结算金额”等类似条款,如有此类约定,可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按您提交的结算金额付款。

律师建议:

第一,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如30日)内完成审计送审工作或出具结论;

第二,若催告无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在诉讼中主张发包人以“审计条款”为借口恶意拖延付款,违背诚信原则,请求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确认工程结算款,其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无需再行审计。同时,建议您在日常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工程量签证单、变更联系单等关键证据,以备在审计结论对您不利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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